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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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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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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                    

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

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2011年7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就《目录》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期间,《目录》制修订专家组和工作组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资料,尤其是GHS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欧盟、日本和新西兰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相关内容,对《目录》栏目的构成,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类别范围及其危险性信息、数据源,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及选取办法,增加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等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过《目录》领导小组成员10部门同意,于2013年9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社会各界大量反馈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详细研究讨论各条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书面征求10部门意见后,于2015年2月27日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

                              制定原则

《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见表1)。 

危险和危害种类

类别

物理

危险

爆炸物

不稳定爆炸物

1.1

1.2

1.3

1.4

1.5

1.6

易燃气体

1

2

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

B(化学不稳定性气体)




气溶胶

1

2

3





氧化性气体

1







加压气体

压缩气体

液化气体

冷冻液化气体

溶解气体




易燃液体

1

2

3

4




易燃固体

1

2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A

B

C

D

E

F

G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1

2






自燃液体

1







自燃固体

1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1

2

3





金属腐蚀物

1







氧化性液体

1

2

3





氧化性固体

1

2

3





有机过氧化物

A

B

C

D

E

F

G

健康

危害

急性毒性

1

2

3

4

5



皮肤腐蚀/刺激

1A

1B

1C

2

3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1

2A

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呼吸道致敏物1A

呼吸道致敏物1B

皮肤致敏物1A

皮肤致敏物 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1A

1B

2





致癌性

1A

1B

2





生殖毒性

1A

1B

2

附加类别(哺乳效应)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1

2

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1

2






吸入危害

1

2






环境

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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