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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应急管理局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内容

发布时间: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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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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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阿坝州应急管理局(内设科室、指挥中心和执法支队所有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后,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必须以应急管理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二、执法职责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7.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9.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10.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11.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12.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含设计修改)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五)依法复查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2.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3.扣押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4.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七)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八)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

1.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2.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

3.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

4.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5.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7.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

(十一)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十二)在监督检查中,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

三、执法权限

(一)行政许可(12项)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7.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9.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10.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11.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12.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含设计修改)

(二)行政强制(4项)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2.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3.扣押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4.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三)行政检查(2项)

1.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行政处罚(366项)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7.对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8.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9.对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0.对违反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1.对违反四川省政府安全生产相关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行政奖励(1项)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以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其他行政权力(5项)

1.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2.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3.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安全生产违法企业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

(七)行政确认(1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

四、内设机构职责分工

(一)安全监管一科。

负责州安办日常事务。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组织协调全州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牵头清理规范本系统审批服务事项,集中承担州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组织实施集中审批的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工作。负责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二)安全监管二科。

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相关行业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安全监管三科。

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 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长输管线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监督相关行业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执法支队

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全州直接监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按照权限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各县(市)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

序号

证件号码

执法领域

1

局机关

党组书记

执法监督证

安全生产执法监督

2

局机关

局长

执法监督证

安全生产执法监督

3

局机关

政治部主任

执法监督证

安全生产执法监督

4

法规宣传培训科

科长

执法监督证

安全生产执法监督

5

艾晓兵

局机关

副局长

u060002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6

刘明春

局机关

副局长

u060003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7

刘永刚

安监一科

科长

u060009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8

唐天明

安监二科

副科长

u060014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9

安监二科

科员

u060026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10

甘智勇

安监三科

科长

u060008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11

执法支队

支队长

u060007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12

执法支队

副支队长

u060010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13

马继红

执法支队

副支队长

u060013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14

胡影竹

执法支队

科员

u060020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15

执法支队

科员

u060024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16

执法支队

主任科员

u060029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六、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四川省政府安全生产相关规章。

七、自由裁量权标准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

八、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检查

(四)行政处罚

九、执法结果

通过阿坝州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网址:http://yjj.abazhou.gov.cn/)。

十、救济方式

1. 60日内依法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州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投诉投诉;

4.“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5.州应急局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837-2828112

投诉举报邮箱:abzajjfgxck@163.com

来信地址:马尔康市美谷街133号(阿坝州应急管理局法规宣传培训科收),邮编:624000

6.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责任编辑:张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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