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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9·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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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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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51620分许,汶川县灞州镇境内龙阿路通村道路9KM+470M处(小地名:灞州镇马灯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州、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省直有关部门也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州政府依法成立了汶川县9·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州政府牵头,州纪委监委、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州总工会、汶川县政府等单位组成。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912日,张炳成、刘江、朱甫安三名雇主得知汶川县灞洲镇阿尔村酒店建筑工地负责人李后鸿处有工地废旧木料出售,刘江随即与李后鸿联系,后又将此事告知张炳成、朱甫安二人,提出三人合作购买此批木料进行倒卖,张、朱二人予以同意,张炳成便开始联系车辆及装卸工。在联系好川AR9036车辆驾驶员谢家油、川AAF979车辆驾驶员谌凯及18名装卸工人后,约定于2020915日凌晨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沙湾村华顺超市门口集合出发。

当日3时,装卸工邓长福、李宗明、袁传惠、兰术琼、文杰、袁建华、杨云贵、邱文安、杨玉泉等9人乘坐谢家油所驾驶的川AR9036经成都绕城高速蜀源站、成灌高速成都站、蓉昌高速,于452分到达蓉昌高速汶川北出口,出站前往汶川县灞洲镇阿尔村;余兴福、吴素英、余兴全、杨武开、邓鲜、钟云波、罗大俊、禹云秀、曾传高9人乘坐谌凯所驾驶的川AAF979经沙溪线于都江堰市聚源站上蓉昌高速,后从蓉昌高速绵站下高速于453分到达汶川县城前往汶川县灞洲镇阿尔村。同时,张炳成、刘江乘坐朱甫安驾驶的面包车从新都区出发前往汶川。5时许,三辆车先后到达张炳成所约定的地点(距离工地约3公里处)汇合;6时许,到达汶川县灞洲镇阿尔村李后鸿承建的酒店项目工地处,随即开始选装木料。

当日16时左右,装卸工人完成装车,装卸工李宗明、袁传惠、文杰、杨云贵、袁建华、邱文安、兰术琼等7人乘坐谢家油驾驶的川AR9036离开工地;余兴福等7人乘坐谌凯驾驶川AAF979离开工地;张炳成和其他装卸工等6人乘坐朱福安所驾驶的面包车离开工地。川AAF979在行驶途中,见原本行驶在前的谢家油所驾驶的川AR9036后轮周围冒烟并伴有焦味停在路边,川AAF979随即超过川AR9036,后面包车也随即超过两台货车。川AAF979行驶距离到事故发生地较近位置时,川AR9036以较快速度迅速超过川AAF979后侧翻在事故发生地(距装货点12公里,12公里皆为下坡路段,落差900余米)。

事故发生时,川AAF979驾驶员谌凯迅速停车救人,同时于1612分电话(拨打号码为17711378373,机主朱甫安)通知张炳成等三人,1613分谌凯拨打110报警。张炳成等人在接到消息后,迅速返回事故发生地查看情况,见搭乘川AAF9797名工人正在施救,张炳成等三人见事故较严重,便叫余兴福、吴素英、余兴全、杨武开、邓鲜、钟云波、罗大俊、禹云秀、曾传高9人继续乘坐谌凯所驾驶的川AAF979在警察到达前离开现场。1626分,龙溪派出所出警民警通过电话联系谌凯,谌凯已驾驶川AAF979离开现场。

AFP979处理情况:川AFP979驾驶员谌凯驾驶货运机动车超员载人属违法行为(违法代码6038),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已于2020104日分别对川AFP979驾驶员谌凯9155 3分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编号5132212400073520)、9151718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编号220005309),各处于200元罚款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州委州政府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启动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州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尽最大努力救治抚慰伤员,避免了事故损失扩大。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汶川县委县政府负责人、公安干警、医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组织伤员到县医院初步救治后,及时送往条件更好的医院治疗,同时协调车辆将4名遇难者遗体妥善处置,并由县领导带队组成工作组,做好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和事态的有效控制。目前,2名受伤人员中,1名已康复出院。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川AR9036,车辆类型:重型栏板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L1250BX5A,车辆识别代号:LGAX3B49F1011885,发动机号:78151902,初次登记日期:2015102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01031日。机动车所有人:成都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271单元111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01025日,保额12.2万;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投保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01025日,保额30万。川AR9036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室核定载人数3人,实际载人数8人;核定载质量16935kg,实际载质量11680kg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谢家油:男,1970716日出生,驾驶证号:510125197007166316,档案编号:510100253050,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19920317日,驾驶证有效期止:20210317日。从业资格证号:5101140021011000031。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仁和村13组,系川AR9036重型栏板货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3882067518

(三)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公司名称:成都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事故车辆(川AR9036)所属运输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80753572312;法定代表人:田玉清;(实际控制人:李华泉,身份证号码:512921197202248472,家庭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杨世坝村32号,现居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区大面镇龙华社区,电话号码:13880002675)。企业代码:915101080753572312,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271单元1111号(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在成都市新都区中集车辆园);成立日期:201381日,长期有效;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代理,仓储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08010237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经营有效期至2021514日。

(四)事发路段道路状

事故现场位于汶川县灞州镇龙阿路9Km+470m处(村组道路),为双向单车道,为“U”型弯道下坡路段,坡度10%,弯道半径9.8m,东至灞州镇政府方向,西至灞州镇阿尔村方向,路宽为7.0m,道路临崖一侧安装波形防护栏,靠山一侧设有水泥防护墩,防护墩与防护墩之间由一根钢管连接。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路面,该路段标志标线齐全。事故当天天气晴朗,视线良好。

(五)检验基本情况

1.车辆检验:2020919日,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相关安全技术及是否涉嫌超速进行检验、鉴定和分析。

鉴定意见:(1)第一轴横拉杆左、右球销存在松旷现象,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6.11条的规定。(2)第一轴右侧制动鼓及摩擦片的有效工作面积为30%;第一轴右侧、第二轴左侧、第二轴右侧制动鼓磨损量分别为6.4mm5.4mm7.0mm,制动鼓磨损较严重;分析认为,这些会导致车辆制动协调时间增加,制动作用滞后,制动效能下降。(3)各制动器出现明显热衰退现象,这对车辆制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会导致车辆制动效能下降,无法有效减速。(4)第二轴左侧轮胎胎冠花纹最小深度为0mm,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6条的规定。(5)右后部灯具灯罩损坏,断口陈旧,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规定。(6)车辆事故前瞬间速度约为40km/h。(7)车辆在事故前的长下坡路段行驶时,因制动器长时间工作,制动器发生热衰退,致使制动效能严重下降,无法有效减速,最终导致车辆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因过弯车速过高,车辆发生失控,向右侧翻倒地停于道路右侧边缘。

2.乙醇含量检验:2020916日,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驾驶人谢家油的血液进行乙醇浓度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所送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

3.尿液检验:汶川县公安局民警对驾驶员谢家油的尿液进行了吗啡、甲基安非他命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4.尸体检验情况:事故共有4具尸体,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4具尸体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为: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阿)公(物)鉴(法医)字[2020]92号鉴定意见:兰术琼符合颅脑严重损伤死亡。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阿)公(物)鉴(法医)字[2020]93号鉴定意见:文杰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阿)公(物)鉴(法医)字[2020]94号鉴定意见:袁传惠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阿)公(物)鉴(法医)字[2020]95号鉴定意见:李宗明符合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辆驾驶室严重超员,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状况存在严重隐患,急弯陡坡超速行驶以及驾驶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成都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按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三是对驾驶人谢家油入职考核把关不严格,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流于形式(试卷未批改),理论培训学习时间不够,内容不全。四是对车辆营运和驾驶员疏于管理,致使驾驶员超员超速违法时有发生,不能从根本上根除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2.AR9036货车驾驶员谢家油安全意识淡薄,在事故发生前已发现车辆有故障(且车辆已经停止),明知所行驶路段为长下坡路段的情况下,依然不采取将乘车人员转移、排除车辆故障等相关措施,加重了事故后果。

3.用工组织者张炳成、刘江、朱甫安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为控制成本,在明知让装卸工人坐货车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安排务工人员超员乘坐事故车辆,加重了事故后果。

4.装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长期违法超员乘坐货车,在明知不安全的情况下,默认车辆乘坐安排,加重了事故后果。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汶川县9·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汶川县交通运输局:成立了安全领导机构,明确了安全职能职责,定期召开了安全会议,开展了安全生产监管各项工作,下发了安全生产文件;对农村道路进行了隐患排查整治,建立了相关安全监管台账,组织重点乡镇开展了汛期安全应急演练,事发路段按设计要求建设。

(二)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机构健全,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对“道安办”的工作开展有力,安全监管台账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管理内容交警日常工作时间分为夏季和冬季作息时间,分别为8:0018:009:0017:30。同时根据公安工作实际,实行24小时接处警值班备勤。

(三)汶川县灞州镇未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存在监管漏洞和短板,未按要求对辖区交通劝导员进行教育培训,未组织交通劝导员参加交通安全会议。

六、涉事企业情况

(一)成都兴擎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2086日,川AR9036号车辆在成都兴擎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车辆维修,维修内容为:组合开关总成、继电器总成、DCI发动机专用机油、机油滤清器、滤芯。该企业资质证照齐全有效。

(二)成都鑫和运贸易有限公司:2019924日,川AR9036在成都鑫和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二级维护。该企业资质证照齐全有效。

(三)四川同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1021日,川AR9036在四川同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综合性能检验,检验结论:技术等级评级为二级车辆。该企业资质证照齐全有效。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本着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谢家油事故车辆驾驶人,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严重超员,急弯陡坡超速行驶,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2.李华泉成都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组织公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2019年度个人总收入40%的经济处罚。经调查,李华泉2019年度个人收入为48000元,应给予其19200元的罚款。

3.卓敏成都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管科科长,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对公司驾驶员新入职考核把关不严格,未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造成伤亡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之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态度诚恳,建议给予其2万元的经济处罚。

4.母翔宇成都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公司客运车辆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造成伤亡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之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态度诚恳,建议给予其2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涉事企业的处理建议

成都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之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态度诚恳,建议给予其50万元的罚款

(三)对涉事雇主的处理建议

1.张炳成未提供所雇装卸工人安全车辆乘坐资金,造成事故车辆超载所雇佣装卸工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处以张炳成2万元罚款。

2.刘江未提供所雇装卸工人安全车辆乘坐资金,造成事故车辆超载所雇佣装卸工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处以刘江2万元罚款。

3.朱甫安未提供所雇装卸工人安全车辆乘坐资金,造成事故车辆超载所雇佣装卸工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处以朱甫安2万元罚款。

(四)对监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余建英女,汶川县灞州镇党委书记,负责镇党委全面工作,作为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虽然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安排,但镇上工作人员变动后,未及时调整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及分工;未安排部署对全镇交通劝导员的学习培训。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移送汶川县有关单位处理。

2.杨东升男,汶川县灞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灞州镇政府全面工作,作为灞州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年未召集镇交通劝导员开展学习培训,未对交通劝导员进行工作安排。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移送汶川县有关单位处理。

八、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此次事故暴露出全州乡村道路监管力度需进一步加强,对乡村道路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需进一步加大。针对存在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短板,进一步加强辖区乡(镇)、部门在农村道路中的工作职责,州道安办立即下发紧急通知,强化县()道安委的职责,进一步强调道安办职能,落实乡镇政府交管办相关工作措施的落实,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深化隐患整改,强化路面管控,切实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本次事故充分暴露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乡镇党委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综合执法局成立后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道路安全监管不深入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压实防范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责任。冬季将临,道路交通事故不安全因素增多,要突出补足易发事故的短板,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真正做到专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道路交通短板弱项、打牢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安全基础。

(二)加强源头管理,优化勤务模式。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手段,加强路面管控,按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通行秩序。对辖区客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强化路面管控,调整勤务模式,错时巡逻,严查“三超一疲劳”,超员、无证、面包车、摩托车违法搭人,酒驾,报废车上路等违法行为;对辖区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的检验率、报废率、换证率、违法处罚率达到100%,财政、商务、经信、环保、住建等部门积极配合,对报废车、套牌假牌车、非法改拼装车上路行驶的一律清理收缴查扣,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提高辖区管理部门警率、管事率的同时,加大对隐患突出点和违法多发点的勤务管理,从而有效遏制常年多发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依法治理,强化路面秩序管控。严格按照《全州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全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合理安排警力,严管严重交通违法,加大对报废车辆上路行驶、逾期未年检、货车超限超载、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超车会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继续加强国省干道沿线面包车和学生接送车辆检查工作,严格依法查处面包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未取营运资格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旅游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违法违规运行,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货车超限、超速、疲劳驾驶;坚决防止“营转非”大客车载客上路行驶。

四)加强宣传教育,有效做好农村交通安全工作州道安办切实加强与应急、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要在前期全面排查治理汛期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全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通过互联网、微信平台等形式,全方位及时发布极端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同时,以“9·15”事故为例向群众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讲、极端天气交通安全出行常识,并以身边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向群众宣传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全面提升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保护意识,增强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通过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以及在村举行“红白事”等时间进行特定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驾驶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培养。引导面包车、货车、三轮摩托车及拖拉机驾驶人从思想上消除侥幸心理,增强自律意识。

(五)加强责任落实,强化履职尽责到位。乡镇交管办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还很脆弱,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对乡镇交管办的指导。县(市)道安委要全面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主抓主责对农村道路管理主体责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镇权责,落实农村道路劝导员待遇和报酬。要切实改变派出所对农村公路管而不理,对农村道路的违法视而不见,造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名存实亡的现状。从实际来看,派出所依然固化在对辖区的“一标三实”、治安秩序、户籍管理等派出所的老业务上,对于交通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交警部门对派出所的工作指导无法触及派出所的相关考核,导致虽有方案措施,但缺少最重要的落实。加之我州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州道安办要制定完善并印发乡镇交管办相关规程、机制,厘清工作体制。

责任编辑:张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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