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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1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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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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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012分,松潘县川主寺镇境内G213线1871km+900m(小地名:郎川路125道班路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货车相撞,造成5人死亡和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5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阿坝州和松潘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省直有关部门也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阿坝州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松潘县1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州政府牵头,州纪委监委、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松潘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1112日,向鹏(男,家庭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向家林河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107266796)驾驶川Z5QS80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5人,从若尔盖经松潘往成都方向行驶。012分,该车行驶至松潘县境内G213线1871km+900m(小地名:郎川路125道班路段)时,因在结冰路面超速行驶、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由张文通驾驶的冀JW6010(KX355)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川Z5QS80小型客车驾驶人向鹏、乘车人黄金华、冯一成、向永超、郑佳文5人死亡,两车受损。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州委、州政府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启动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州、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尽最大努力救治伤员,安抚死者家属,避免了事故损失扩大。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谭晓华副总队长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松潘县委、县政府负责人、县公安局、消防救援队伍、医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和现场调查工作。

事发后,负责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多方收集线索,核实死者身份,五名死者遗体均在当日运到都江堰殡仪馆存放,于1124日分别火化。松潘县成立由松潘县政府副县长马劲松、曾玉林任组长的善后安抚组,并由3名县级领导带队对死者家属进行一对一安抚疏导。按照州公安局部署,网安支队成立网络舆情管控组加强舆情防控。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Z5QS80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向鹏,车辆品牌及型号为五菱牌LZW6431MF,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6D8038527,发动机号码:UD12720443,初次登记日期:20130410日,购买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险金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1万,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6万,不计免赔。核载7人,实载5人,未超员。

2.JW6010(皖AKX355挂)重型重型半挂引车:机动车登记车主为河间市兴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及型号为解放牌CA250P66K24T1A1E5,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1H1F04146,发动机号码:52784326,初次登记日期:2017020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0228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210222日,购买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险金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机动车损失险208863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1万、乘客1万),自燃损失险208863元,车损险不计免赔、三责险不计免赔,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不计免赔率条款、乘客不计免赔率条款)。准牵引质量40吨,核载25吨,实载23.9吨。AKX35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机动车登记车主为阜阳市爽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及型号为陕西牌YXF9400TDP,初次登记日期:2009030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0331日。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向鹏:男,汉族,家庭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向家镇林河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107266796,持有C1驾驶证,驾驶证号码:513822199107266796,初次领证日期:20120315日,有效期始:20180315日,有效期止:20280315日,川Z5QS80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死亡。驾驶证办理情况:驾驶人向鹏于20120315日在眉山市公安局车管所领取的C1驾驶证,201836日转入成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20120119日,交通规则考试94分,机械常识考试80分,路考成绩80分,实习期1年。

2.张文通:男,汉族,家庭住址:河北省河间市兴村镇油店村,身份证号码:132922197311152432,持有A2D驾驶证,驾驶证号码:132922197311152432,初次领证日期:19970930日,有效期始:20130930日,有效期止:20230930日,冀JW6010(KX355)重型货车驾驶人,联系方式:15133781015。张文通的道路运输货运从业人员资格证:证件号132922197311152432,有效期止20210416日,发证机关:河北省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资格类别:J-货运,冀JW6010(皖KX355挂)重型货车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为20212月。

3.事故违法情况:经查询,驾驶人向鹏近3年来的交通违法行为,共5条,其中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2条,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1条,同车道行驶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1条,其他交通违法行为1条;经查询,驾驶人张文通近3年来无事故、违法记录。

(三)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1.冯一成:男,汉族,家庭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元通镇石岩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111036694,川Z5QS80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死亡。

2.黄金华:男,汉族,家庭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华泰四路133号,身份证号码:511011197312120215,川Z5QS80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死亡。

3.向永超:男,汉族,家庭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向家镇林河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107296776,持有C1驾驶证,驾驶证号码:513822199107296776,川Z5QS80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死亡。

4.郑佳文:男,汉族,家庭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向家镇林河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11219677X,持有C1E驾驶证,驾驶证号码:51382219911219677X,川Z5QS80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死亡。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213国道1871KM+900M(小地名 :郎川公路125道班路段)。道路全宽1090cm,机动车道宽900cm,弯道,呈东西走向,东往松潘县方向,西往若尔盖县方向,二级沥青路面,路面完好,结冰路面,夜间,视线良好。事故路段位于区间测速内,事故路段两端200米处都设有弯道警示标志,提醒过往驾驶人进入弯道,限速40km/h。横纵坡度2度,弯道半径335米。事故发生的尕力台路段昼夜温差较大,夜间温度最低时达到零下25度。松潘县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情况:晴天夜间,温度为零下8度。

(五)事故双方车辆行驶轨迹

1.Z5QS80小型普通客车:经调查,向鹏一行5人于20201111日下午16时左右,从兰州“中央公园”出发回成都,途中在合作市吃饭,于当日2209分到达若尔盖境内热当坝卡口,111200254秒到达松潘县尕力台卡口,1112012分发生事故。

2.JW6010(KX355)重型货车:2020111112时左右从绵阳市出发,往新疆运送油田设备,途径成都、汶川、茂县、松潘县,在松潘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经调取沿途卡口。行驶途中,该车两名驾驶员张文通、申艳辉轮流驾驶车辆,不存在疲劳驾驶现象。调取事故当事驾驶员向鹏和张文通通话记录及其它软件使用情况,事故发生时,无通话记录和其它软件使用。

(六)检验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车辆速度检验鉴定:松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川Z5QS80小型普通客车和冀JW6010(KX355)重型货车进行安全技术状况和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鉴定。

1)川Z5QS80小型普通客车鉴定结果:未发现牌照号为川Z5QS80小型普通客车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的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关联的安全隐患,牌照号为川Z5QS80小型普通客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碰撞前瞬间)为52km/h-57km/h可以成立。

2)冀JW6010(KX355)重型货车鉴定结果:未发现牌照号为冀JW6010、皖KX355挂组成的汽车列车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的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关联的安全隐患,牌照号为冀JW6010、皖KX355挂组成的汽车列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制动前)为32km/h

2.尸体检验鉴定:松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5名死者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确定其死亡原因。并对驾驶人向鹏进行了心血提取,用于驾驶人血液乙醇浓度检测,确定其是否饮酒驾驶。

鉴定意见:向鹏(文号:阿公物鉴(法医)字[2020]141号)、冯一成(文号:阿公物鉴(法医)字[2020]139号)、向永超(文号:阿公物鉴(法医)字[2020]142号)、郑佳文(文号:阿公物鉴(法医)字[2020]143号)4人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黄金华(文号:阿公物鉴(法医)字[2020]140号)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胸腹脏器损伤死亡。

3.乙醇含量检验:

1)向鹏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意见:送检的向鹏(文号:四川西华[2020]醇鉴字第43号)的(抗凝采血管管号:500000715575,检材自编号:2020-JC3336)抗凝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小于1.0mg/100ml

2)张文通的血液、呼吸检测:松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时将其带到松潘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保存,用于检测其是否饮酒驾驶机动车,鉴定意见:送检的张文通(四川西华[2020]醇鉴字第44号)的(抗凝采血管管号:A484247,检材自编号:2020-JC3338)抗凝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小于1.0mg/100ml。对其进行了现场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未饮酒驾驶机动车。

4.吸毒检测:向鹏事故中当场死亡未能进行尿液检测;松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张文通(文号:松公毒鉴[2020]068号)进行了现场吸毒检测:结果呈阴性,未吸毒驾驶机动车。

三、事故成因分析

经调取驾驶员事故双方驾驶员手机通话记录、程序运行记录,调取事发时事发地段气象情况,以及调取川Z5QS8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记录仪视频,证实:当事人向鹏驾驶川Z5QS8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冀JW6010(KX355)重型货车之间发生碰撞。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Z5QS80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向鹏未确保行车安全,超速行驶(限速40km/h,实际速度52km/h-57km/h),违反右侧通行规定违法占道,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Z5QS80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向鹏安全意识、遵守法纪意识淡薄,缺乏山区道路及冬季夜间行驶常识,在低温夜间超速行驶,在结冰路面采取制动措施,导致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侵占对向车辆通行权,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川Z5QS80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向鹏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冀JW6010(KX355)重型货车驾驶人张文通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川Z5QS80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黄金华、冯一成、向永超、郑佳文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松潘县1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

五、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

(一)松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履职情况

松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01111日至12日勤务安排:在岗民警、辅警61人,1人借调、1人病假,3人请假。大队路面勤务安排时间段为9时至1730分。

松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机构改革健全,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对“道安办”的工作开展有力,安全监管台账规范,宣传工作方法和措施有力。根据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路巡逻民警队伍警务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管理内容交警日常工作时间分为夏季和冬季作息时间,分别为8 时至18时、9时至1730分。同时根据公安工作实际,实行接处警值班备勤制度,严格落实24小时在岗,确保第一时间接处警。

(二)松潘县公路局履职情况

道路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对辖区内所有道路设计情况建立了相关的台账;对道路进行了有效的隐患排查,该段公路危险路段危险标识和警告语按规范配备;事发路段按设计要求建设。

(三)松潘县川主寺镇政府履职情况

落实了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各类车辆信息(摩托车、拖拉机、轿车及货车等)及其安全隐患进行了登记在册;对道路进行了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了相关台账,形成资料闭环;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明确安全职能职责,开展了安全生产监管各项工作,下发了安全生产文件。

六、事故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向鹏:男,汉族,家庭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向家林河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107266796,川Z5QS80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相关处罚。

张文通,JW6010(KX355)重型货车驾驶人,因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建议不予处罚。

七、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本次事故充分暴露出相关职能部门对国省道、县乡村道路安全监管不深入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压实防范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责任。加大秋冬季百日会战的整治力度,道路交通事故不安全因素增多,要突出补足易发事故的短板,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真正做到专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道路交通短板弱项、打牢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安全基础。

(二)强化源头管理力度。各辖区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手段,加强路面管控,按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通行秩序。对辖区客货运输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强化路面管控,调整勤务模式,辖区中队错时巡逻,严查“三超一疲劳”,无证驾驶,面包车及摩托车违法搭人,酒驾,报废车上路等违法行为;对辖区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的检验率、报废率、换证率、违法处罚率达到100%,对报废车、套牌假牌车、非法改拼装车上路行驶的一律清理收缴查扣,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提高辖区管理部门警率、管事率的同时,加大对隐患突出点和违法多发点的勤务管理。

(三)强化路面秩序管控。严格按照《全州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合理安排警力,严管严重交通违法,加大对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货车超限超载、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超车会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继续加强国省干道沿线农村面包车和接送学生车辆查处力度,重点整治“两客一危一货”违法违规运行,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货车超限等行为;坚决防止“营转非”大客车载客上路行驶。

(四)强化责任履职到位。各地乡镇交管办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还很脆弱,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对乡镇交管办的指导。县(市)道安办要全面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主抓主责对农村道路管理主体责任的要求,明确权责,落实劝导员待遇和报酬。要改变派出所对农村公路管而不理,对农村道路的违法视而不见,造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名存实亡的现状。从实际来看,派出所对于交通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且交警部门对派出所的工作指导无法触及派出所的相关考核,导致虽有方案措施,但缺少最重要的落实,州县道安办进一步完善对乡镇交管办考核问责机制。

(五)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与交通、公路、应急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及时通报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情况,交通、公路和应急部门要提前做好应急保障物资,在易发生结冰路段做好相关除冰、防滑物资的储备,应对恶劣天气带来的负面效应,保障第一时间拉得出、用得上,保畅通,防止发生大面积、长时间拥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维护阿坝州旅游示范区良好形象。

(六)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各地继续将2020年州级挂牌的隐患未整改完成的督促尽快完成,对辖区国省、农村道路、旅游干线的安全隐患确保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排查上报,道路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不能及时整改的要设置警示标志和物理隔离堆积体。特别是进入冬季后,加大冰雪天气和易结冰路段交通安全巡逻,见警察和警灯,提醒过往驾驶人安全驾驶。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气象情况,特别是极端冰雪天气,根据道路情况,进行临时交通安全管制,严防发生伤亡事故。

(七)强化重点整治力度。按照事故预防“减量控大”专项行动整治要求,根据各地辖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道安办的职责,交警大队依托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各乡镇政府加大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违法较多的大型车辆、营转非车辆的源头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大隐患清零工作,将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管理工作。各地交警大队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针对“两客一危”、农用车、面包车、拖拉机等重点车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客货运企业、施工建设单位、砂石生产企业、农村交管办的交通安全管理,落实管理层面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的目标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切实加强重点车辆及企业的源头管理工作。

(八)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七进”工作要求,采取微信、微博和深入农村、企业、学校、家庭、社区等开展交通宣传,以松潘县“11.12”事故为例向群众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讲、极端天气交通安全出行常识,并以身边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向群众宣传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全面提升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安全责任意识培养,增强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亡人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张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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